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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退役军人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3-01-17 11:12
  • 来源: 英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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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FG2023004

英府办〔2023〕2号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退役军人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退役军人应急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第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英德市退役军人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帮扶援助英德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严重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19〕1号)和《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9个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军人及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清退役军人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助是一次性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的同时,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四条 应急救助工作应立足济难解困,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救助工作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建、卫健、医保、人社、教育、应急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镇(街)、村(社区)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内退役军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范围:

    (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申请人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八条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同一事由,原则上不能重复申请应急救助。

    第九条 申请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三)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应急救助相关调查的;

    (六)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七)具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八)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按照8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按照9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救助,如果可以提供相关支出票据的,参照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如果难以提供相关支出票据的,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救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一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4.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

    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

    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申请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3)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审核。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期满(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有异议的,需开展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应急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应急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的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清远市财政补助资金;

    (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630”扶贫济困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常年应急救助次数、次均救助费用和近年救助支出变化规律,测算下年度应急救助资金需求总额。市财政局根据测算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支出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上年度结余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收入后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应急救助支出。各级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倡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应急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保应急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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