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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英德红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4-01-24 15:43
  • 来源: 英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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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GF2024002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英德红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英府〔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英德红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第三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英德市关于促进英德红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会议精神,着力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打造英德红茶五大百亿产业总体部署,推动英德红茶创“百亿”产业,促进全市红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红茶产业品牌企业贡献度,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英德市注册了茶叶加工生产独立法人企业、在英德市注册了茶叶销售(贸易)独立法人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在茶叶加工生产、销售(贸易)环节涉及红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三条 设立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基金。当年基金以英德茶企上年所缴纳税额(留存于英德本级)同比上上年增量来计,由市财政按英德市茶企上年度缴纳税额(留存于本级)增量的2倍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上级涉农整合资金筹措。

第四条 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以及企业品牌建设,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商标申请授权、推动英德红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地理标志专用申请、权威性荣誉申报、宣传材料制作、广告推广、外出推介等方面;企业品牌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奖励品牌贡献度前15位企业和产业科研创新、品牌运营等方面投入。

第五条 对于工业用电产出税收达到3元/度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由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少于0.05元/度的补贴,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扩大规模增加产能。

第六条 对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分值达到60分的企业,优先考虑推荐其申报省、清远市级龙头企业,其中分值达到60分的优先推荐为地市级龙头企业,分值达到80分的优先推荐为省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涉及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申报,且申报成功后有奖励补贴或获取一定荣誉、资源要素的,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分值达到60分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申报。

第八条 涉及有关A级旅游景区景点、省级茶企茶旅融合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质量等级评定、清远市级研学基(营)地申报等文旅、茶旅三产融合项目,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分值达到60分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申报。

第九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做特做优,纳入清远乡村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评定中加15分。

第十条 对在英德市注册了茶叶加工生产独立法人企业且是英德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注册了茶叶销售(贸易)独立法人企业且是英德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并签署承诺书保证获得用林用地指标后第三年开始实缴税款额度达到承诺书要求的茶企,优先协调安排用林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在申请用林用地时,根据申请用林用地面积采用阶梯式纳税标准,即:取得5亩及以下用林用地指标的,每亩年税额需达到2万元以上;取得10亩及以下用林用地指标的,超出5亩用地部分每亩年税额需达到2.5万元以上;取得15亩及以下用林用地指标的,超出10亩用地部分每亩年税额需达到3万元以上;取得30亩及以下用林用地指标的,超出15亩用地部分每亩年税额需达到4万元以上;取得30亩以上用林用地指标的,超出30亩用地部分每亩年税额需达到2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如未按照承诺数额实缴税款,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且不限于列入社会征信体系、取消已获得英德市有关资源、荣誉等)。

第十三条 企业在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未有实质性进展(含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林业部门不再同意该项目延续用林许可。

第十四条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申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未实施供地或已供地但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文,涉及的用地指标由市统筹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上级财政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排名前15位的企业。依照英德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使用英德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英德市注册销售贸易法人公司。在英德市注册销售贸易公司并成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后续正常经营、年实缴税额实现连续增长的企业,在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评定中加10分。

第十七条 对在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评定中达到100分且从英德市辖区内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额度2%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茶企、茶叶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生态茶园,推进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绿色种养循环等低碳技术。对于获得广东生态茶园(行业引领)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生态茶园(企业标杆)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广东生态茶园认定的,在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评定中加5分。

第十九条 鼓励茶企引进、运用先进的自动化设备,鼓励并支持拥有现代化加工生产能力的企业收购或代加工茶青。当年内引进茶叶机械化加工设备、全自动生产线的茶企,在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评定中加5分。

第二十条 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校单位的交流合作,发挥好英德红茶产业研究院的平台作用。由人社、农业农村部门等加强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骨干的业务培训。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茶企,给予其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与国内外科研院校单位合作开展茶类科技项目研发,或引进留用高学历高层次人才落户英德的茶企,在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评定中加5分。

第二十一条 规范“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对获准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其产品标贴免费使用。获批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企业品牌贡献度加分项目。

第二十二条 获得“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授权后不规范使用的茶企,在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评定中扣20分。当年违反规定的茶企,取消其明年参与年度品牌企业贡献度评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加强茶叶质量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建设,对破坏英德红茶品牌声誉、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法人,取消其参与年度品牌企业贡献度评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加强茶行业招商引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促进产业招商、同省级及以上国企等达成合作事项上起到重要作用的,在年度企业品牌贡献度评定中加5分。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三茶统筹”融合发展理念,深入挖掘英德红茶历史文化故事,全力推动英德红茶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推动茶文化进校园,促进中小学生茶文化素质教育。推动研究挖掘英德红茶历史文化故事,形成茶历史文化故事专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英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从2024年2月23日至2027年2月22日止。

附件:英德市茶叶企业品牌贡献度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英德市茶企品牌贡献度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xls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英德红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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