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德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精神,英德市政府于2022年3月21日印发了《英德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英府函〔2022〕17号,以下简称《目录(试行)》),有效期为3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英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整形成了新的《英德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宣传、贯彻、实施好《目录》,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背景
《目录(试行)》自2022年3月发布实施以来,通过实行危险化学品清单化管理,分为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明确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与我市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为相关单位提供具体管理指引,也为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监管清单,实施了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显著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管控制度,实施危险化学品全环节、全链条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目录(试行)》的有效期为3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英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诉求及《目录(试行)》实施情况,适时对该目录进行调整。当前,《目录(试行)》的调整面临多重现实需求:一是国家新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各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标准,而且需衔接上位法规政策,确保管控要求不脱节;二是英德市产业结构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更新等,原有目录部分管控品类、区域划分已不适应现状;三是近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技术升级,需补充新管控手段与标准。
《目录》的编制起草,旨在进一步精准防控安全风险、优化产业布局,保障群众安全,推动化工产业合规发展,维护区域安全与经济协调稳定。
二、制定《目录》的必要性
《目录》的制定,一是衔接国家、省、清远市2022年后出台的新规与地方标准,保障合法性;二是适配英德市的化工园区等产业布局调整,应对集聚风险;三是满足企业技术升级与新兴产业需求,平衡安全与发展。《目录》的制定依据涵盖多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评估报告,历经启动筹备、草案编制、征求意见、论证完善四阶段。主要优化结构框架,调整管控条目,更新政策衔接内容,统一表述规范,并从宣传培训、配套措施等方面给出实施建议,明确不溯及既往及过渡期安排,由英德市应急管理局解释。
《目录(试行)》有效期已届满。为延续危险化学品清单化管理模式,现进一步细化管理举措:通过调整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明确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区分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限制、控制的危险化学品范围。此举既能为相关单位提供清晰具体的管理指引,也能为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提供精准监管依据,助力实现更精细、更高效的管控,持续巩固并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英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社会公众的公开征求意见,以及英德市产业结构及产业发展需求的实际情况调整《目录》,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41号,安监总局令〔2017〕89号修正)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5号,安监总局令〔2015〕79号修订)
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10部门联合公告,2015年第5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 号)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公告
12.《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
1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14.《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15.《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2017年第38号)
16.《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2017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7号)
17.《禁止使用农药清单》(农业农村部199号 274号 2289号 536号和736号)
18.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公告(2023年第32号)
19.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
20.《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5号)
21.《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00号)
22.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
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25.《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
26.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23〕123号)
27.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2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
29.《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30.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号)
31.《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GB/T 45233-2025
32.六部委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3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1号,安监总局令〔2012〕79号修正)
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35.《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
36.《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四部委2020年第3号公告
3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3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39.《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
40.《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
四、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1.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省、清远市、英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先后调研了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建设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充分调研我市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数据,同时参考其他地方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目录》。
2.对《目录》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于2025年9月征求了英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2025年9月至10月在英德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或建议反馈;2025年11月对相关企业、安全评价公司和安全生产协会进行问卷调查,均无意见。
3.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合法。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予以通过。
五、主要内容
《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附件包括“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等3项目录清单。
1.总则
总则共18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体系、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体系、考核监督等方面提出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总则主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等国家及本市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相关规定为基础,细化具体工作清单,用于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总则的调整内容:第(十三)加强园区管控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GB/T 45233-2025、《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23〕123号)的等相关要求,化工园区应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条款中的内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5年开展1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修改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3年开展1次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
2.禁止部分。
《目录》禁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
禁止部分目录清单主要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禁止使用农药清单(农业农村部199号 274号 2289号 536号和73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全市禁止部分(负面清单)》等进行调整,增补14种禁止危险化学品,增补后共计90种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禁止类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性及毒性极强,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带来人身伤害,引起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甚至可能会造成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事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删除第(二)条“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清远市、英德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除外)”依照国家、省、清远市及化工园区已明确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不再重复赘述。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在我市目前产业发展中不涉及或极少涉及,结合目前我市产业结构及产业发展需求,不会对我市产业结构及产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共4条,是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限制是通过限定特定区域和限制危险化学品种类等方式,控制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全环节进行管控,降低和控制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限制和控制目录按照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划分为两个部分。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发展现状及城市各区域风险管控的不同需要,编制出《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2)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3)。
限制和控制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经调查统计,我市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及今后发展趋势涉及危险化学品达1886种(无国家禁止种类)。其中,中心城区现有单位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1443种,非中心城区现有单位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的危险化学品1886种。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以现状为基础,既保持社会生产的连续性又防止风险的扩大,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与现状保持一致。
在中心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列入《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品种;单位现有涉及的,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非中心城区可以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列入《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品种。
中心城区主要依据英德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指英城街道。中心城区主要是我市政治和行政管理中心、交通运输中心、信息与科技中心和人口密集之地,中心城区禁止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一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事故,极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及重大环境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非中心城区允许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虽然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对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但相较于中心城区,其事故影响相对较小。
列入“正面清单”的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种类原则上不再新增,在相关区域的使用、存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需如实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英德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设储存)未列入《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辖区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程序由英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确定并公布
4.附则
附则共13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相关术语定义及补充说明。
《目录》于 2026年2月2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3年。
解读人:邱佳畅
英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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