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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2-11-16 09:41
  • 来源: 英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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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FG2022007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创新

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英府办〔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第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清远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惠及的企事业单位,是在享受国家、广东省、清远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办法所提及的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事前立项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和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日常审核、审批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监督和检查;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安排和处理意见;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

     (一)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和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1.对年度内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按照不同级别,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2.对年度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奖励

     对年度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7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入选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奖励

     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10万元。

    (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每家一次性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普项目

     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高效适用的种植养殖、智慧农业、数字农业等现代农业关键技术研究攻关、示范与推广应用;支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科学普及活动惠及于民。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在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市科技局在网站上正式公告项目情况,并由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如可同时享受多个条款或英德市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给予一次资助或奖励。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调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如属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市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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