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FG2023003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义务兵和部分优抚对象优待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英府〔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义务兵和部分优抚对象优待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第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英德市义务兵和部分优抚对象优待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英德市义务兵和部分优抚对象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和上级有关义务兵优待及安置的文件精神,结合英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优待金发放
第二条英德市享受优待金的对象有:义务兵、预备消防士家庭、“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1-10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享受优待金的标准: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英德市上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发放。
(二)“三属”、孤老复员军人、预备消防士家庭,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1倍发放。
(三)1-4级残疾军人,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发放;5-10级残疾军人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发放。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发放。
第四条不得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一)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
(二)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后,超出义务兵服役年限的;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事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第三章大学生服役奖励
第五条高校大学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的学生。
高校大学毕业生与在校生的界定,以入伍时是否拿到毕业证为准。
高校新生是指普通本科或专科院校刚入学的新生,或高中毕业仅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未到学校报到的学生。
高校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和退役安置奖励,从英德市2021年入伍大学生开始执行。
入伍大学生学历认定由英德市征兵办公室初审,英德市教育局统一确认。
第六条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
(一)高校大学毕业生入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高校大学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非全日制大学生,不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大学生退役安置奖励
(一)高校大学毕业生入伍的,退役选择自主就业的,按普通义务兵(士官)标准的1.4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高校大学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的,退役选择自主就业的,按普通义务兵(士官)标准的1.2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非全日制大学生,不享受退役安置奖励。
第四章到艰苦地区服役人员有关规定
第八条到新疆、西藏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以下简称进疆进藏兵),实行优待、安置、立功等方面的奖励,有关其他高原、边远、艰苦地区名单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一)进疆进藏兵,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3倍发放。
(二)进疆进藏兵(含士官)退役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优先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按普通义务兵(士官)标准的2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三)进疆进藏兵(含士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按普通义务兵(士官)立功标准的3倍给予奖励。
(四)进疆进藏兵(含士官),在服役期内凡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者有严重错误被部队作除名、中途退伍处理的,不得享受进疆进藏兵的优待、安置、立功奖励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英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7年1月22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我市义务兵和部分优抚对象优待、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英府〔2017〕5号)同时废止。凡之前英德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义务兵和部分优抚对象优待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