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FG2023006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英府办〔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十六届第二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为落实国家政策,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完善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本着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兼顾社会各界切身利益的原则,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背景
英德市现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关于调整市区清洁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英府办〔1999〕36号)、《关于调整部分市区清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英府办函〔2003〕254号)的标准执行。随着城市扩容提质和社会经济发展,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不足以支撑环卫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现行清洁卫生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统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调整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市区征收范围和对象:英德市市区(含大站镇)纳入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内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居民类住户(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乡镇征收范围和对象:除英德市区(含大站镇)外其余22个墟镇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居民类住户(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三、征收标准
(一)英德市市区(含大站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居民类住户 | 户 | 13元/月 |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由自来水公司代收。 |
二、非居民类 |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物业小区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 间 | 30元/月 | 每月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少于2桶(含2桶),按间收费。 |
桶 | 20元/桶 | 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超过2桶的,按桶收费,不足1桶按1桶计算。 |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 经营面积≦50㎡ | 间 | 25元/月 | 每月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少于2桶(含2桶),按间收费。 |
桶 | 20元/桶 | 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超过2桶的,按桶收费,不足1桶按1桶计算。 |
经营面积>50㎡ | ㎡ | 0.7元/㎡/月 | 按测量面积计算。 |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 桶 | 10元/桶 |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二)英德市墟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居民类住户 | 户 | 11元/月 |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由自来水公司代收。 |
二、非居民类 |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物业小区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 间 | 25元/月 | 每月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少于2桶(含2桶),按间收费。 |
桶 | 15元/桶 | 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超过2桶的,按桶收费,不足1桶按1桶计算。 |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 经营面积≦50㎡ | 间 | 20元/月 | 每月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少于2桶(含2桶),按间收费。 |
桶 | 15元/桶 | 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超过2桶的,按桶收费,不足1桶按1桶计算。 |
经营面积>50㎡ | ㎡ | 0.5元/㎡/月 | 按测量面积计算。 |
固定摆卖摊档 | 档 | 2元/次 | 每月收取上限为20元。 |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 桶 | 8元/桶 |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四、减免政策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
五、征收方式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六、其他事项
(一)当月无产生用水量的用户(含二次供水用户)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农村住户(未纳入城镇管理范围住户)暂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本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四)《关于调整市区清洁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英府〔1996〕159号)、《关于桥头镇卫生清洁费标准的批复》(英价字〔2004〕36号)、《关于调整大湾镇墟镇清洁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英价字〔2007〕10号)、《关于调整青塘镇墟镇清洁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英价字〔2007〕53号)、《关于调整含光镇清洁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英价字〔2008〕86号)、《关于开征英德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英发改〔2013〕14号)、《关于印发开征我市镇(街)级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通知》(英发改〔2015〕72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