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奖励资金审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英府〔2023〕55号
横石塘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奖励资金审批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十六届第二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奖励资金审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奖励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拆迁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二期项目的征地和拆迁补偿。
第三条征地拆迁费用在征地拆迁数量经核实或做出预算后,由属地镇向业主提出申请,报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拨付或预拨。预拨的征地拆迁费用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正式签订后,根据二期项目所在镇实际征地拆迁补偿支出核销。
第四条根据有关合同应付二期项目 所在镇征地拆迁的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由属地镇根据工作进度提出申请,报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拨付或预拨。属地镇应严格按规定管理、审批和使用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
第五条按有关合同(协议)属指挥部征地拆迁部门的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由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根据“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凡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经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使用;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指挥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单项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经指挥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六条本项目对属地镇的工作经费标准,按《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英德市英城至大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和奖励资金审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英府〔2022〕81号)执行。
第七条属地镇作为二期项目征地拆迁的主体,必须对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等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征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征用土地及实施拆迁,不得改变征用土地地类、虚报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数量以及签订假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协议,不得违规支付或套取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款。
第八条个案处理问题。搬迁安置对象中,现有房屋特别多且家庭人口特别多的特殊个案,由属地镇提出安置方案报指挥部作个案另行商定。对英德市永和农业有限公司已安置部分农户的费用及该公司已租用用地的补偿由指挥部组织具体协商。
第九条对本项目的拆迁安置点实施“三通一平”和配套相关基础设施的费用,由横石塘镇牵头,向指挥部申请,经批准并下拨经费后实施。
第十条违反本通知和有关规定,挪用、违规支付和套取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除追回挪用、违规支付和套取的专项资金外,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相关征地拆迁专账必须接受指挥部的指导和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督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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