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FG2024003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英德红茶
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英府〔2024〕 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英德红茶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第三十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英德市英德红茶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规范英德红茶地理标志申请、使用和管理行为,保证英德红茶的质量和特色,保护英德红茶的声誉和信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英德红茶地理标志,指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保护的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2006年第225号)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5868390号)。
第三条 英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英德红茶生产经营,并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和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地域范围:东经112°45′至113°55′,北纬23°50′至24°33′,包括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青塘镇、桥头镇、东华镇、横石水镇、沙口镇、望埠镇、大站镇、下石太 镇、连江口镇、黎溪镇、英红镇、石灰铺镇、横石塘镇、石牯塘镇、浛洸镇、西牛镇、水边镇、大湾镇、大洞镇、黄花镇、九龙镇、波罗镇共23个镇和英城街道。
第四条 英德市人民政府对英德红茶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英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依法对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未经申请、审核、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依法对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进行监督管理。未经申请、审核、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证明商标。
第六条 积极统筹资金保障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经费,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英德红茶的主要原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地域范围内;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英德红茶》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CMA资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按照程序上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并发布核准使用公告后,生产经营者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三章 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交《英德红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企业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经营状况等,核实拟授权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范围,申请人通过审定后方可使用证明商标。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证明商标使用者,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签署《英德红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领取《英德红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提供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
(二)使用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宣传。
第十五条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专用标志;
(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维护英德红茶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五)明确专人负责英德红茶地理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专用标志:
(一)严格执行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等地方标准;
(二)应在产品包装上合适的位置标示专用标志;
(三)应同时使用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获得批准使用专用标志和授权使用证明商标的“双授权”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合适的位置同时标示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
(七)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章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人负责对使用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对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商标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英德红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终止与使用者签订的《英德红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由商标注册人提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借让、买卖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证明商标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的红茶称为英德红茶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市市场监管局和商标注册人应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从事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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