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府办函〔2019〕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英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英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清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于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成立英德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清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审核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食安办主要负责同志,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外事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和副指挥官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清远市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市食安办牵头成立县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新闻信息发布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指导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收集,预判网络舆情,开展新闻发布的网络传播,及时开展网评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一般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外事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4)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台港澳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5)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各镇(街)各部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吊销事故责任者的营业执照和涉及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7)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较大投资项目,并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8)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负责协助做好涉及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2)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开展福利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协助监督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5)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负责组织对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各镇(街)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根据需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负责食用水产品生产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9)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2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好燃气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22)市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出售或经营加工产品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食品安全事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3)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清远海关对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对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相关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4)市食安办:负责协调清远银保监分局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7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
由市食安办牵头,事故涉及的镇(街)政府和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有关事项,组织市应急指挥部会议和报告事故信息等工作。
(2)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制定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3)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及其他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危害控制组。
依据事故的性质确定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取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安办牵头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市卫生健康局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和清远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收到市卫生健康局通报的风险隐患信息后,应尽快排查,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作出相应的预警,并报市食安办备案,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监管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市食安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体系。
3.2.1 信息来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医疗机构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上级部门、其他地区或港澳地区通报等。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9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镇(街)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在9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镇(街)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要及时向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
(4)各镇(街)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市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地区或港澳地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及时通报市食安办。
(7)市食安办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通报有关镇(街)食安办。
3.2.3 报告内容和方式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初报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涉及人数(含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等内容,以及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续报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报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终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4.1 分级响应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清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向有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和指挥部有关指令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处置。市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生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3.4.2 现场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市有关部门或工作组和事发地的镇(街)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地的镇(街)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组织进行先期处置,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镇(街)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经综合分析和判断,确定为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办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4)经综合分析和判断,确定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经请示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英德市食安办向清远市食安办报告。
(5)在启动本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启动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6)其他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4.3 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镇(街)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街)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4.4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1)级别提升:当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达到Ⅲ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级别的建议。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降低到Ⅳ级以下应急响应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出中止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交由事发地的镇(街)政府指挥处置。
(3)应急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单位及宣传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较大级别事故处置信息。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事故处置信息由清远市、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3.6.1 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
3.6.2 保险理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6.3 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各镇(街)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食安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体系,实现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保持通信畅通。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3)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4)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市内跨镇(街)一般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
肇事者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跨辖区的,由市食安办组织协调当地镇(街)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调查和处置情况。
(2)清远市内跨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单位所在地(即肇事所在地)在本县(市)的,由市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调查和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地涉及的县(市、区),由英德市食安办向清远市食安办报告和请示协调解决。
(3)跨省或跨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对于肇事地在省或市外,但事故病人在我市救治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治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我市救治情况报告市食安办和清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通报肇事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本预案由英德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市食安办负责解释。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街)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各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英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
标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