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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9-11-19 17:1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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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FG2019002


英府〔201997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英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18

英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由外勤辅警和内勤辅警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全市辅警力量的配置应当与我市社会治安状况、民警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针对各单位的辅警人数,可相应设立辅警中队、班。原则上3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设辅警中队,每个中队只设中队长、副中队长各一名;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的单位只设辅警班,每个班只设正、副班长各一名;不满10人的单位不设辅警班。对辅警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相应设立多个辅警中队,中队内最多可附设两个班。

        第五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辅警是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力量,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警务辅助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委编办、市财政、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外勤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协助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外勤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内勤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内勤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辅警招聘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辅警招聘工作,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社局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十六条 招聘辅警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七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

     (四)社会青年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内勤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

       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招聘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有违法犯罪记录史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拒服兵役或在服兵役期间逃跑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在本市辅警岗位辞职后不足一年的;

    (六)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曾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八)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九)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辅警中队长、班长的选拔任命:

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用人单位民主推荐,根据拟任命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由市公安局政工室进行考核,并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从事辅警工作的年限、文化程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辅警授予相应的警衔级别,享受相应的警衔工资。

        外勤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外勤辅警、二级外勤辅警、三级外勤辅警、四级外勤辅警、五级外勤辅警、六级外勤辅警。

        内勤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内勤辅警、二级内勤辅警、三级内勤辅警、四级内勤辅警、五级内勤辅警、六级内勤辅警。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警素质。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局应当每月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级别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应当给予嘉奖记功。

        第二十六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省公安厅或清远市公安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

        第二十八条 辅警离职时,必须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监督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标准参照英德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水平,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一条 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应当每年组织辅警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三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本办法管理和使用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作出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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